卖房人突发去世,买的房子还没过户怎么办?
2023年3月15日
经中介公司介绍
王某购买周某名下房屋一套
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2023年3月24日
王某按照约定代周某向银行
偿还该房购置贷款24万元
谁料2023年3月28日
周某突然意外离世
且其死后无任何继承人
因房产还未办理过户
王某遂向信阳市浉河区法院申请
指定周某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
为周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
根据双方签订的
《存量房买卖合同》
及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归还查询结果》
足以证明王某与周某
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周某去世后
王某属于利害关系人
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
周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
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
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
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周某去世时
已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去世
无法定继承人
案涉房屋系周某生前所有
且其一直在该房屋居住
故王某申请由周某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
担任遗产管理人
于法有据
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指定周某生前住所地民政局
为周某的遗产管理人
判决后王某在民政局的配合下
顺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