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的房屋20年后拆迁,原房主反悔能要回房屋吗?
20年前老周将自己的农村住宅以10万元价格卖给外地人大刘,适逢旧村改造,大刘签订了200多万的货币补偿协议,老周得知后以农村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或出售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老周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部分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涉房屋系建造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且大刘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的买卖合同与当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保障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利益的政策相违背,一般认定为无效。而老周在转让行为完成后,又主张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无效具有较大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