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只有分家协议没有房产过户,后来又拆迁后,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房屋拆迁时,各方为了扩大拆迁利益,会采用赠与亲人、内部分户等多种方式对待拆迁房屋进行处理。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因拆迁而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时,会积极探寻该赠与或者内部分户背后的真实意愿。
依据相关规定,当房屋登记为受赠人、安置款到达收款账户后,该部分财产属于被安置人所有,但法律仍会从各个角度明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
早在2012年,张大、王某、张二、刘某、张三五人就签订了《分家协议》,到2020年,张三去世后,张大与张二提起诉讼,要求析产继承。
无奈之下,王某、张小、王母选择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应诉,律师事务所指派程大壮律师承办该案。
秉承着一次性帮助当事人解决多种问题的心态,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即使面对多重复杂法律问题,家理婚家律师也及时做好与法官的沟通,帮助各方减轻诉累,在庭审过程中,积极协助法官探寻内部分户背后的真实意愿,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
案情简介
张家父母育有三子张大、张二、张三;
张大与王兰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为张小,现已成人;
张二与刘某系夫妻关系;
张三未婚未育于2020年去世。
张家父母分别于1995年及2006年去世。
张家父母去世后,留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部分房屋张大与王某、张二与刘某有参与部分建房。
2011年张大、张二、张三通过公证方式继承张家父母遗产。
2012年涉案院落拆迁,张大、王某、张二、刘某、张三五人签订《分家协议》,确认院落中房屋归五人共有,并一致同意将院内四间房屋赠与给王母及刘父,其中每人两间。
而后拆迁时,张某等五人与王母及刘父分三户分别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其中五人共获得三套五居室、三套两居室安置房和若干安置款,王母获得一套两居室和若干安置款,刘父获得一套两居室和若干安置款。
五人之后达成一致:张大与王某获得一套一居室、一套两居室;张二与刘某获得一套一居室、一套两居室;张三获得一套一居室、一套两居室。
张大与王某于2016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双方名下一居室归儿子张小所有,但并未执行。
张三于2020年去世,张三去世后,张大与张二就张三遗留一居室和两居室进行分割,将张三名下一居室约定给张大,张三名下两居室约定给张二。而后张大将名下两个一居室合并,与拆迁公司协商置换一套三居室。
张三去世后,张大与张二提起诉讼,要求析产继承。王某、张小、王母选择委托律师事务所,后事务所指派程大壮律师承办该案。
办案经过
在办理该案件中,首先面临三个难点问题:
第一个是原院落拆迁中王某享有的拆迁利益范围?
第二个是王母名下房屋的性质具体如何界定?
第三个问题是张小的诉讼地位及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否有效,张大能否主张撤销赠与?
面对三个难点问题,程大壮律师经过缜密的分析,详细的制定三步诉讼策略:
首先,先明确整体院落拆迁时,依据各方签订的分家协议确认院落所有权情况;
其次,确认并梳理拆迁后获得拆迁利益的范围;
然后,针对张大与王某家庭内部拆迁利益在析产、继承、离婚时每一步的财产分割情况。
之后,在争取保住王母名下两居室的利益前提下争取王某及张小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不论从王某尽到对张三的照顾角度要求继承张三名下部分遗产,还是从拆迁中获得的整体利益,以及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双方赠与给张小的一居室等角度,争取王某和张小在除王母名下两居室外,再获得一套两居室。
最后,接受张小部分利益另案处理。
案件结果
一审明确王母名下房屋归王某所有、张大就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张小的一居室支付张小补偿款若干万元。
张大、张二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针对一审判决支付张小房屋折价款属于超判,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程大壮律师说法
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在本案中,拆迁赠与王母及刘父的房屋时,二人均未在该处居住,且房屋系张家父母祖业产,法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最终将王母名下房屋确认为王某所有就是情理与法理的结合,是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除却法律与道德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之外,律师在开庭时的表现对于当事人满意的案件结果也至关重要。
一般而言,开庭审理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释析法律关系的重要环节,往往决定着案件的审理思路及最终判决的公正与否。
在这其中,律师法庭技巧的创造性运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终极目的也无非是充分、有效地说服法官,守护当事人哪怕一丝一毫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律师法庭技巧所反映的,不仅仅是运用法律的高超技艺,更重要的是对人性中最珍贵的情感的把握与理解。
一个案件中经过一次离婚析产、两次继承、多次分家,法院在遇到家事问题的繁杂,一次性帮助当事人解决多种问题,系法院的担当,也是律师为之努力的结果。
因此在面对复杂的家事问题处理时,我们也要与法官做好沟通,协助法官积极探寻赠与或者内部分户背后的真实意愿,帮助各方减轻诉累,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