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瞒着老婆悄悄的把房产送给了外孙,有效吗
据光明网报道,孟先生与赵女士育有二女,孟华、孟霞。李超系孟华之子。李超为获得其子入学资格审核,未经赵女士同意与孟先生签订《赠与合同》,将孟先生名下50%的房产份额过户至李超名下。
后孟先生与赵女士均去世,孟霞将李超、孟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孟先生名下。法院经审理,判决孟先生与李超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驳回要求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孟先生名下的诉请,故法院对孟霞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9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该法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基于夫妻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对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情形下,形成共同共有。同时根据该法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处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所涉房屋系孟先生与赵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对该房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关于赠与合同效力问题,涉案房屋系孟先生与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孟先生与李超对此均明确知悉,二人在未征得赵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该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孟先生将该房屋50%的份额赠与李超。上述赠与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赵女士的财产利益。
赵女士生前就对此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但由于赵女士在诉讼期间去世,导致其诉讼目的未能最终实现。现孟霞作为赵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孟先生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于法有据。因此,本案孟先生无权擅自将与赵女士共同共有的房产中50%份额赠与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