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却分到巨额财产,怎么办
前几天我刷到了一起「因老人去世未留遗嘱,引发继子女争夺家产」的案件。
新闻发生在上海,一个60多岁的老人去世后,在黄浦江边留下一套住宅。
23年没有来往,声称和老人已无亲情的继子,竟意外获得法院判决继承35%。
而在身边生活了十几年,为老人养老送终的继女却没有分得一分一毫。
不少网友看了这位继女的遭遇,都感到唏嘘不已。
继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为什么享有继承人资格?
生活中,兄弟姐妹之间为了争家产,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反目成仇,走向陌路。
但是今天的这个案例比较特殊,因为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基于父母再婚而产生的。
可以说,继子和继女之间完全没有来往,关系更算不上亲厚。
我先简单地给大家梳理一下人物关系。
房子的主人老丁,生前有过两段婚姻。
他的第一段婚姻,开始于1988年。
妻子吉女士和前夫生了一个儿子吉先生(曾更名为丁先生),因此结婚后三人一起共同生活。
8年时间里,老丁对妻子和前夫所生的儿子视如己出。
然而,夫妻二人的婚姻还是濒临破裂,且于1996年经调解后离婚,孩子跟着吉女士生活。
第二段婚姻是在2004年。
妻子伍女士,和前夫有个女儿叫臧韵,当时已经24岁了。
再婚前一年,老丁按揭买下黄浦江边的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他一人名字。
可即便这样,一家三口还是生活了十几年,直到老丁因肠癌离世,这段婚姻关系才算结束。
从老丁的两段婚姻经历来看,他娶的都是二婚女性,且没有生育子女,和他亲近的子女只有继子吉先生和继女臧韵。
又因老丁生前未立遗嘱,留下的一套住宅自然成了继子女争夺的“香饽饽”。
只不过,臧韵觉得老丁已经和吉先生没有多少联系了,也就不存在继父与继子的关系。
没想到在变更住房产权时,她突然被告知需要继子吉先生到场。
当继子和继女因住房产权变更一事产生交集后,不可避免引发继承纠纷。
2021年,臧韵和母亲伍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
老丁那套房子5%产权份额归伍女士所有,老丁的遗产为95%产权份额,伍女士取得 70%,臧韵取得25%,诉请排除了吉先生的继承权。
吉先生一听,他立刻反驳:
作为老丁的继子,他与老丁的继父子关系并不因母亲与老丁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他仍有权以被继承人老丁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老丁的遗产。
还有,他不认可臧韵的继承人身份。
甚至要求,他与伍女士各半继承老丁的遗产。
为了让法官信服,臧韵提供了一段「老丁生前让母女二人名字加到房产证上」的录音,还有老丁住院期间,她和丈夫一同照顾,甚至老丁的后事,也是他们料理,包括购买墓地。
生养死葬,女儿该做到的,臧韵都做了。
可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却令她难过不已。
明明对方都没有尽赡养义务,凭什么享有继承资格?自己才是付出最多的一个,为什么拿不走一分一毫?
老丁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系争房屋是老丁与伍女士婚前购买并登记于其一人名下,贷款于婚后结清。
法院判决系争房屋5%产权归伍女士所有;该房屋95%产权为老丁的遗产,伍女士继承60%,吉先生继承35%。 目前该房屋产权已经变更,吉先生的名字已经登记到房产证上。
这个判决结果一出,许多网友也是纷纷直呼“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程大壮作为婚姻继承家事律师,我想从法律角度分析此案背后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先来看看,为什么法院这样判。
这里有个关键词:叫做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并非基于扶养关系而成立
什么是拟制血亲?
即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从而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我国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
一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那么,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何才能成立拟制血亲关系?
只有受其抚养教育才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不包括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回到案件本身,继子女的纠纷有两大争议点:
一为吉先生是否有权继承老丁的遗产;
二为臧韵是否享有继承份额。
而这两点离不开“拟制血亲”这个词。
关于第一点,吉先生和继父老丁先前长期共同生活,两者形成了抚养关系,这就成立了拟制血亲。
该拟制血亲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所以吉先生成年后,不受母亲吉女士和老丁离婚的影响。
那么,吉先生对老丁缺乏关心和照顾,有权继承老丁遗产吗?
法院认为,法定继承系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赡养义务的履行会对继承份额产生影响。
但臧韵不能以“未尽赡养义务“为要求剥夺吉先生的继承权,因为吉先生和老丁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吉先生有权以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老丁的遗产。
第二点呢,伍女士与老丁结婚时,臧韵已经成年,不需要老丁抚养。
因此,老丁和臧韵之间并未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彼此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臧韵与继父老丁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法定继承权。
此外,老丁生前自有收入作为经济基础,有配偶进行日常扶养,并无额外的扶养需求。
即便臧韵提供了赡养老人的相关证据,但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对老丁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这就出现了臧韵没有继承份额的判决
继子女如何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概括而言,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成立了拟制血亲关系,所以对继父母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
但是如果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将会对继承份额产生影响。
比如继子吉先生,原本可以从95%的遗产中分得一半,可未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法院酌情处理分得35%的份额。
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没有法定继承权的,不过其有赡养老人的大量证据,那么可以获得继承份额。
当然,如果继父母留有遗嘱,将遗产处分给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遗产。
那继子女对再婚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第一,如果遇到了本案中情况,继女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并没有和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则对再婚父母并没有赡养义务。
第二,根据司法实践,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则可以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存在扶养关系;
(一)再婚时,继子女属于未成年人
我国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未成年的继子女同样享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在继父母需要照顾时,也要履行赡养义务。
(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承担继子女抚养费用是认定形成扶养关系的关键。
如果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能够认定他们之间的抚养关系,则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三)抚养实施持续时间长
若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照料、教育和保护继子女,且持续时间足够长,并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可以认定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也应当承担起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今天这篇文章主要讲的是继子女如何继承遗产的问题。
根据《家理2022年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白皮书》中数据显示:被继承人个数为1个的案件占比64.20%,2个的占比28.4%,3个及以上的占比7.41%。
可以看出,继承纠纷向来发生在重组家庭里。被继承人越多,案件也就更复杂。
“公有公说理,婆有婆说理”,那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呢?如果你有继承纠纷相关法律困惑急需援助,建议找涉及遗产继承的专业人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