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一直没住人,也要缴纳公摊费用吗?
赵某与毛某都是某小区同一单元的业主,共用一个屋顶。赵某住顶楼第18层,毛某住中间第9层。这栋楼房已建成多年,顶楼出现了漏水的情况,并且已经渗漏到赵某家的屋里。
为此,赵某及时报告了相关情况并申请进行维修,后经过所在地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维修由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和业主出资共同完成,费用按照比例分摊。确定上述方案后,经赵某所在的楼栋的业主参与表决,36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上述维修方案及支付分摊费用。毛某对此提出异议,声称顶楼跟自己无关,不愿意分摊维修费用。后来赵某垫付了相关费用进行维修之后,将毛某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毛某按照其房屋面积106㎡,向赵某支付分摊的维修费用2120元。
涉及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