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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4个月后丈夫去世,留下自书遗嘱:不要人工授精的孩子

daodaoxia2年前 (2023-07-24)抚养赡养115

自李芳与刘阳结婚以来,夫妻一直非常恩爱,婚后也全款买了房子,然而结婚多年却一直没能要上孩子。

公公婆婆都已经退休开始领取退休金,住在与他们同一小区的另一套房中,盼望着能早一日当上爷爷奶奶,不曾想这一等遥遥无期。

经多方求医,原来李芳一直未能怀孕问题出在刘阳身上,由于男方精子异常,无法自然受孕,也无法进行人工受精。

刘阳夫妻经过一番痛苦而漫长的思想斗争后,在婚后的第六年,终于决定用精子库中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至当地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

实施人工授精后,李芳终于顺利怀孕,一家人喜不自胜。

然而李芳怀孕后不到三个月,丈夫刘阳却因病住进了医院,且被诊断为癌症晚期。遭受突如其来的重大打击,刘阳一家又陷入了巨大的痛苦之中。

自知时日无多的刘阳,向妻子李芳说这个孩子我们不要了吧!但妻子却坚持要生下这个孩子,双方一直沟通无果。


又过了一个月,弥留之际的刘阳在医院留下了自书遗嘱,遗嘱中表示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的孩子,自己名下的房产全部由父母继承。遗嘱作出三日后,刘阳溘然去世。

李芳结婚后一直没有工作过,每月领着最低生活保障金,偶尔打一些零工补贴家用。虽然以后的路会很艰难,李芳还是义无反顾地把孩子生了下来,而一众问题也随之而来。

1、孩子的身份如何定义?

孩子与李芳有血缘关系,是天然的母子关系,这一点没有异议。但孩子与刘阳并没有血缘关系,刘阳也称不要这个孩子,彼此之间也不可能形成扶养关系,那么,刘阳是孩子的父亲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刘阳本身没有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妻子进行人工授精手术,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而且该同意行为一旦做出,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虽然刘阳在遗嘱中否认与胎儿的亲子关系,但该行为无效。因此,法律上,刘阳与孩子之间仍然是父子关系。


2、李芳与孩子能否获得遗产?

遗嘱中,刘阳将个人名下房产全部赠与其父母,该遗嘱是否有效呢?

系争房产虽然是刘阳出资全款购买,也登记在刘阳一人名下,但由于是婚后购买,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芳对该房产拥有1/2的产权份额,刘阳遗嘱中对该部分财产的处置无效。

也就是说,该房产只有1/2为刘阳的遗产,其余1/2属李芳所有。

根据遗嘱,归刘阳所有的该房产1/2份额,全部由其父母继承。但不论是之前的《继承法》还是后来的《民法典》均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应当先保留胎儿的份额,再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通俗来说,胎儿、刘阳父母各获得1/2房产份额的1/3,也就是每人1/6。

最终,李芳通过诉讼获得了该房产全部份额,其他人的房产份额均折价为现金予以补偿。

律师说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体外受精技术越来越成熟,解决了很多家庭的不孕不育难题,但同时也引发了很多伦理与法律上的问题。

特别是对于第三人提供精子的异质人工授精,父子之间缺少传统的血缘基础与纽带,法律赋予了其婚生子女的地位,以保障其在监护、抚养、继承等方面享有同婚生子女相同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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