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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离婚了,继子还有继承权吗?

daodaoxia2年前 (2023-08-12)继承纠纷244

如果父母没有立过遗嘱或者签订扶养协议,除开特殊情况,父母去世后婚生子女默认获得法定继承权。那如果是继子女也默认拥有法定继承权吗?

新施行的《民法典》对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中有这样一段描述:

《民法典》第1127条: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乍看之下,继子女的继承权是等同于婚生子女的,同婚生子女有着相同的继承权。这其实是人们比较容易产生的误解,忽略了这里的关键字“有扶养关系”!


扶养关系

扶养本意专指平辈亲属之间的经济与生活上的扶助,比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但后来又有了更广泛的含义,除了包含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还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与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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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民法典》中的“扶养”,明显是广义上的含义,既包括了“抚养”,也包括了“赡养”。


拟制血亲: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形成与解除

案例一:甲乙双方结婚,甲婚前育有一子丙,甲乙双方共同抚养丙。

在本案例中乙与丙没有血缘关系,因为甲乙婚姻关系的建立,乙丙之间形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那么乙与丙此时是否彼此具有对方的法定继承权呢?


具有方向性的单边“扶养”关系

在上面的案例一中,乙抚养了丙,形成了乙对丙的“扶养”关系。如果丙去世,继父母乙依法具有对继子女丙的法定继承权。但丙并不当然具有对乙的法定继承权。

什么情况下丙具有对乙的法定继承权呢?

案例二:甲乙双方结婚,甲婚前育有一子丙已成年。乙年老后,丙悉心照料乙的生活,对乙进行了赡养。

这种情况,丙通过赡养乙,形成了丙对乙的“抚养”关系。如果乙去世,继子女丙依法具有对继父母乙的法定继承权。但乙并不当然具有对丙的法定继承权。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抚养”关系是一种相互独立的单边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法定继承权,取决于有没有对继父母进行“赡养”;继父母有没有对继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取决于有没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


继父母离婚是否意味着“扶养”关系解除?

案例三:甲乙双方结婚,甲婚前育有一子丙,甲乙双方共同抚养丙,乙丙形成扶养关系,后甲乙离婚。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一种基于婚姻关系的法律拟制血亲。在案例三中,乙丙之间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否随着甲乙离婚而自动解除呢?

不一定!

在1986年最高院向辽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中,虽然原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但还是支持了王淑梅要求继子女尽赡养义务的请求。

在后续司法实践中,更是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视为一种独立于婚姻关系的法律关系。它一旦产生,并不必然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既然只要扶养关系形成,继父母离婚后就可以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对继子女的法定继承权,那么继子女是不是也同时拥有对继父母的法定继承权呢?

还是不一定!

如上文所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法定继承权,取决于有没有对继父母进行“赡养”。它与继父母有没有对继子女的法定继承权是独立的两码事。


司法实践背后的权衡

通过司法实践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继承权的裁判规则可以看出,与婚生子女只需身份关系认定不同,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身份关系并不是裁判的关键,而是要看继父母有没有“抚养”行为,继子女有没有“赡养”行为,也就是“扶养关系”。

毕竟没有血缘关系的支撑,裁判时更多地依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这也更加符合社会的普世价值观,毕竟血浓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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