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有了男朋友,能阻止前妻探望孩子吗?
得知前妻交了新男友
于是前夫便阻挠她探望孩子
夫妻离婚后
一方能以另一方再婚为由
不让其探望孩子吗?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案情简介
2017年2月4日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 2017年8月19日 王某与张某生育儿子小张。 2020年7月24日 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张归被告张某抚养,女方王某不支付抚养费。 2020年12月18日 离婚后,二人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小张跟随原告王某生活,被告张某每月向原告王某支付6000元,用于王某与小张的生活费用,后因原告王某结交了新男友。 2021年8月 被告张某将小张接走抚养。 2021年10月 但自2021年10月,原告王某探望小张受阻。故原告王某诉至法院。 02裁判结果 红桥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原告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可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日 探望婚生子小张各一次 直至成年 被告张某应予协助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权利,该权利是特定的身份权利,不可转让,不可非法剥夺。 探望权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定期相聚,以满足其精神上的需要,也有利于减轻家庭解体后给子女带来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义务。 04何种情形可以中止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根据司法实践,“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2)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烈性传染病未治愈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6)发生过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或有明显藏匿倾向的; (7)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情形,则探望权不会被中止。 本案中 原告王某结交新男友这一情形 并不会导致 “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这一后果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探望情形 被告张某 理应积极配合王某行使 对孩子小张的探望权 在探望权纠纷中,原、被告作为孩子的父母不会因为离婚而割断与孩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情纽带,父亲或母亲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都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希望双方在分开后,也要从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出发,互谅互让,合理行使探望权,尽最大可能减轻因双方分开而带给孩子的伤害。
03常熟婚姻家事律师程大壮:
民法典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