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一定要注意,不要悉心照料反被撤销监护资格
老张夫妇育有6名子女,其中老二张仁早年患有疾病,既未结婚也无子女,于2004年被评定为残疾人,2009年取得残疾人证。老张夫妇已逾高龄,张仁也需要人照顾,三人的生活多由五妹张兰帮忙操持打理。
2005年4月,老张名下的公房动迁。根据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张仁也是该户九名安置对象之一,本应与老张夫妇共有其中一套安置房。不过2010年11月办理产权登记时,因其余八名安置对象均自愿放弃产权,该安置房登记在了老张一人名下。
就老张夫妇与张仁三人的养老问题,经过一系列协商与调解,老张夫妇及其他所有兄弟姐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三人今后的生活及生老病死全权由五妹张兰负责,老张名下安置房归张兰所有,并以赠与的名义于2011年2月将该房产实际过户到了张兰名下。
协议还约定三人拥有该房的永久居住权,如果后续该房产出售,张兰应负责安排三人的住处。2016年9月,老张妻子因病去世。
2017年3月,张兰将名下房产出售,用所得房款另行购房,并将剩余80余万元房款存至本人名下银行账户。
不同意见的老大张义
在协商老张夫妇与张仁养老问题时,老张夫妇与其他四兄弟姐妹一致同意将房产赠与五妹张兰,唯有老大张义表示反对。
此后迫于压力,张义曾于2012年7月出具过一份字据,明确对父母的房屋不关心,随便父母给谁。
2013年12月,经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明确张义同意放弃该房产中老张夫妇、张仁房屋的继承权。
2015年8月,张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张仁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确定张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张兰将该房产出售后,张义随即向法院起诉,以张兰侵占张仁财产为由,要求变更自己为张仁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确定
张仁于2009年取得残疾人证,该证上载明的监护人为张兰。张兰也曾自认2010年开始保管张仁的银行卡。
2016年1月,当地居委会就由谁担任张仁的监护人进行调解。调解中,老张夫妇及其余兄弟姐妹四人一致同意由张兰担任监护人,唯有张义表示反对。居委会依据家庭成员意见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指定张兰担任张仁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仁自2010年5月起持续住院治疗,2010年11月张兰将张仁从医院接到房产登记中心,签署自愿放弃产权文件时,显然处于发病期间。而放弃房屋产权属于特别重大财产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无效。
该房产先是登记至老张一人名下,又通过赠与登记至张兰名下,后张兰将房产售出并占有全部款项,已经严重侵犯了张仁的合法财产权益。
另外对于张仁的退休工资等经济收入,张兰也无法明确说明全部花销均是为了被监护人张仁的利益,而且张兰还自认将部分款项用于为父母看病与理财投资,违背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要求。
法院以张兰作为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张仁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过错为由,撤销了张兰的监护人资格。
五妹的委屈与教训
张仁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财产所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张兰原以为只要照顾好二哥的生老病死就好,没必要了解二哥卡内有多少钱,没有必要对二哥的财产单独核算。
殊不知即便生活上照顾被监护人无微不至,即便得到大多数家人的认可好评,如果被监护人名下财产未得到妥善处理与保护,法律上只能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对于本应由张仁获取的财产份额,张兰完全可以用永久居住权+适量现金补偿妥善处置。既保障了房产可以灵活处置,又兼顾了张仁的最大利益。
至于日常开支记录,虽然很多人连自己的账目尚且弄不清楚,但作为监护人,有必要为被监护人设立独立的账本,清晰记录各项开支,否则很难说明钱款的去向。
新的监护人
老大张义可以说是此案的主要推动者,为撤销张兰的监护人身份,力争让自己成为监护人不遗余力。那么张义会成为新的监护人吗?
庭审中老张曾到庭表示张兰照顾父母与张仁一直尽心尽力,而老大张义虽然能力出众,但为人一贯自私自利,平日对父母与张仁漠不关心。此次挑起诉讼争夺监护权也不过是为了利益,坚决不同意其作为监护人。
老四张莹到庭表示认为张兰尽到了监护责任,老大与老三不适合担任监护人,而自己有公公婆婆需要照顾。
由于老张已经年逾九旬,法院经综合考虑,最终指定由在某中学做保安的老六张强作为新的监护人。
律师说法
清官难断家务事,不知道对于老二张仁来说,这是不是最好的结果。但对于忽视二哥独立财产权益的张兰来,一定是不小的教训!
在此也提醒各位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要谨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为被监护人建立单独的账目,方便解释财产的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