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程序,不能少了4个步骤,否则就是违法
房屋的拆除可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尤其是在遇上征地拆迁的时候,从准备到最后彻底拆除房屋,可有着相对较为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且每一步都不能落下,对于合法建筑的拆除更是如此。可是实践过程中,不知大家有没有遇到过,在征地拆迁中,有的个别征收方为了能在预期的时间内达到征收的目的,常常会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进行逼迁,而这些逼迁的手段中就有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这一种行为。
可是我们大家应该都知道,相关部门在拆除房屋之前,应当要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以后,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还需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到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协议中约定的,落实了补偿安置以后,那么被征收人此时才需要交出房屋给征收方拆除。
因此,在未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未落实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就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显然是不合法的,显然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合法建筑究竟怎么拆才算是合法的呢?以下三个程序必须要履行
一、首先要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一般而言,是否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强拆时的一个主要环节。换句话来说就是,通常情况下,如果有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相关部门需要先依据补偿安置方案针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这是司法强拆之前不能少的一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在强拆之前或是强制征收之前并没有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那么其的强拆、强征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此时作为被征收人,那么就需要尽快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违法强拆、强征时的照片、录像以及自家房屋没被强拆时的照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在收集好证据材料后,那么我们便可以准备启动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其次进行催告
一般情况下,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如果被征收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或是完成搬迁交出土地或是房屋的话,那么还需要针对被征收人进行催告。这个催告通常也是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催告。
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我们还看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征收中,如果被征地农民拒不交出土地,相关部门还需要依法对被征地农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这也是不能少的一步。实践中,如果被征地农民没有看到过这一份文件,且相关部门也没有作出,即强制占用被征地农民的土地,那么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地农民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完成了前面三个程序以,且保障了被征收人救济权等权利后,那么相关部门此时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发生在被征收人收到上面几个文件后,既没有按照文件中的内容履行其义务,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或是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那么此时,相关部门便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即使申请了可能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总之,程大壮律师想要表达的是,强拆房屋时,上面四个步骤一步都不能少,如果少一步,即使履行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一程序,那么在未全面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也不会同意强制执行的申请。
实践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擅自强拆,未经法定程序的强拆,如我们上述所说的,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