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未按时提供房屋产调信息,买家能否要求返还定金?
2021年8月22日,经中介居间介绍,上海的张芬女士对徐汇区的一套房产产生了购买意向,并与卖方签订了中介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该房产建筑面积为121平方米,购买价格为1138万元。合同约定,双方最迟于2022年2月28日前签订网签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张芬于当日支付了50万元定金。
《房地产买卖合同》还约定,卖方有义务最迟不得晚于本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调取并提供《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由于双方后续一直未签订网签版合同,卖家于2022年3月1日向张芬寄送了函件,通知因张芬违约,之前签订的合同解除,且已经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张芬则以卖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调取并提供《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信息,致使房屋不能依约履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50万元定金。
案件审理中卖家提供了2021年8月22日调取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张芬称其从未收到该产调信息,也没有向卖家主张提供产调信息。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约定,卖家确有配合提供产调信息的义务,但此项义务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且不说产调信息卖家在签订合同当日已经调取,即使卖家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也不能据此认定为根本违约。
张芬在没有进行过催讨的情况下,以卖家未提供产调信息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反而构成了根本违约,依照合同定金规则,该定金由卖家予以没收。
其实从张芬起诉仅要求返还自身定金,而不是双倍返还,就可以看出其底气并不充足。之所以未依约履行合同,卖方未提供产调信息也并非关键,该房产的价格变动与预期恐怕才是主要原因。
笔者也在此提醒各位买家,支付定金前一定要谨慎,现在早已不是闭着眼睛买都涨的时代。像张芬女士这般,一朝头脑发热,白白让50万元打了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