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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20余年遇拆迁,子女争遗产

daodaoxia2年前 (2023-07-16)房产纠纷142

上海男子曹一(本文均为化名)与妻子周兰育有五女二子,五女分别为曹二至曹六,二子为曹七、曹八。曹一夫妇有一私房,为前后两幢,土地证使用者登记在曹一名下。前幢一直由次子曹八一家长期居住;后幢曾由长子曹七一家居住,一家搬出后房子一直空置。

为避免子女在老人去世后因遗产引起纷争,曹一夫妇于1992年在律师的见证下立下口授遗嘱,律师代书并经逐字读给立遗嘱人核对无异议后,打印签字,落款还打印有两位律师的姓名及律所公章。

该遗嘱载明,该私房由曹一夫妻相互继承;二人均去世后,前幢由次子曹八继承,后幢由长子曹七继承,因两子经常帮助父母料理家务,还将工资收入补贴家用,老人生病也都由两个儿子照顾。

立下遗嘱后不久,曹一夫妇先后去世。

直到2021年3月,该私房被政府征收,两幢房屋征收款及调换房屋补偿金额分别为629万元、359万元。次子曹八分别作为签约代表在征收协议上签了字。

得知征收事项后,女儿曹二、曹三、曹四、曹五起诉至法院,要求七子女分别获得七分之一的产权调换房产权份额及货币补偿款。


遗嘱

诉讼中,曹七、曹八出具了父母当年留下的见证书与遗嘱,主张该拆迁利益应全部归自己所有。该份遗嘱是否有效对于案件的走向无疑极为关键。

因该遗嘱为曹一夫妇口授,律师代书并打印签字,法院认定该律师见证遗嘱形式上为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②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

③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但该律师见证遗嘱上仅有曹一夫妇签名,并没有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的签名,不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曹七曾辩称,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见证遗嘱规则》第五条,律师见证遗嘱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在场办理,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执业律师,并由两名见证律师在见证书上署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或见证专用章。

该案见证书与遗嘱装订成册,合为一体,有两位律师见证署名,一位律师代书署名,有律师事务所公章与骑缝章,并加盖钢印,符合司法部规定要求。在三十年前的时代背景下,普法宣传不健全,普通群众不了解法律,但曹一夫妇特意聘请了律师代书遗嘱,并出具律师见证书,可见对遗嘱内容的重视和认可,该遗嘱内容表达的是曹一夫妇的真实意愿。不能仅依据《继承法》规定的普通代书遗嘱形式简单判定其效力。

然而,即便上诉后,该意见也未被法院采纳,律师见证并不能免除遗嘱本身在形式上的瑕疵责任。

时效

除了遗嘱,被告曹七、曹八还在诉讼时效上作出了抗辩。

1985年《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该案遗嘱落款时间为1992年4月3日,最后的被继承人去世时间为1994年2月13日。曹二、曹三、曹四、曹五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未对涉案遗嘱效力提出任何异议,未对系争房屋提出任何权属纠纷及继承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但曹七、曹八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曹二等人知晓该遗嘱的存在,并就此产生过争议。曹一夫妇过世后,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应依法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该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

笔者在此做一下说明,在继承遗产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未表示放弃视为接受,遗产归全体继承人共有,任何共有人随时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该权利实质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两儿分58%,五女分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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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判决前幢调换房屋归曹八所有,后幢调换房屋归曹七所有,并支付其他继承人差价。综合来看,在全部988万元的拆迁利益中,长子分得228万元,次子分得350万元,其余五个女儿各分得82万元。不得不说差异还是非常大,法院之所以如此分配是基于以下因素:

1、两儿子与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多分;

2、曹八长期在系争房屋居住,对房屋的加层搭建和维护贡献较多,相关利益应酌情多分;

3、曹七曾居住于系争房屋,对房屋的扩建和维护贡献较多,对超出1995年平面示意图部分的未认定建筑面积中材料补贴可酌情多分;

4、曹七实际控制系争房屋并履行了腾空交房的义务,故相关居住搬迁的奖励补贴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购买权可由曹七取得。

5、五名女儿早已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不是居住使用人,无权取得产权调换房屋和其他安置利益。

不同立场的曹六

本案中曹六没与姐妹们一同提起诉讼,但最终同其他姐妹一样通过判决获得了82万元的遗产。在庭审中,曹六多作出与曹七、曹八一致的意见,倾向于推动认定遗嘱有效。

在曹七征收前是否一直居住于后幢,后幢是否空置的问题上,曹六同曹七、曹八一同表示曹七家一直居住在后幢至征收,曹二、曹三、曹四、曹五则表示曹七家后期搬离系争房屋,征收前系争房屋长年空置。后来法院认定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曹七在征收前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

曹六还曾表示,如果法院认定遗嘱无效,请求法院调查核实曹二福利分房情况,其不应享有征收补偿利益。虽然该案是继承纠纷,不涉及动迁福利资格问题,但仍能看出其针对曹二的不友善。

常熟房产纠纷律师程大壮说法

本案的一大焦点在于律师见证遗嘱的有效性上,即使在形式要件上符合要求,多年后纠纷发生时若需见证人出庭作证等也会有很大的麻烦。因此如果有条件选择,一定不要优先选择代书遗嘱这种形式。

另外,在分配遗产时,法院综合考量了系争房屋的来源及权属份额、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居住状况等因素,酌情作出了该差异较大的分配方案。

最后,改变其中一个因素,如曹七、曹八能有心保留二十多年前告知其他继承人遗嘱情况的记录,结果就完全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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