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可提供哪些证据证明对方家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可知,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经调解无效后应当准许离婚,即家暴属于法定离婚的情形。然而,民事纠纷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那么,什么证据可证明配偶存在家暴呢?
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亲朋好友、邻居等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出庭作证。医院的诊断证明。受到家庭暴力而受伤到医院治疗的,一定要保存好诊断证明以及病历资料。相关机构出具的书面材料。在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后,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出警记录。遭受家暴后,最好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会有出警记录,而且会做询问笔录,详细记录事情的时间,起因和经过等,都是证明家暴的有力证据。视听资料。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对方实施家暴过程的录音、视频等等。
书面证据。致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纠纷中,如果遇到一些证据个人不好收集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协助调取证据。在诉讼阶段,证据并非都有效的,是需要经过法庭质证,如果一方拿出的家暴证明力较低的,可与其他相关家暴的证据相互佐证构成相应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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