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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婚前还没有领结婚证买房加了女友名字,分手后能要回吗?

daodaoxia2年前 (2023-10-13)房产纠纷132


据江海晚报报道,2021年6月,小金和袁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3个月后,双方在亲友见证下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小金家庭和南通某房地房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在南通主城区购买了一套总价款336万元的商品房作为两人的婚房,小金的父母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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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表示对袁女士的重视和结婚的诚意,小金家庭一致提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处写了小金和袁女士两个人的名字。因此,案涉房屋的剩余136万元房款由小金和袁女士两人为借款人以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但事实上贷款由小金一人按月偿还。

就在二人准备携手走入婚姻殿堂之际,两人很快发现,因为双方相处的时间较短,彼此之间缺乏了解,尤其在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种种生活琐事都无法沟通解决,最终两人决定分手。

分手后,小金要求袁女士配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由他单独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但袁女士不同意。为此,小金一纸诉状将袁女士因此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袁女士在所涉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变更登记备案条件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小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袁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彩礼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只要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宗财产如房、车等也有成为彩礼的趋势,虽然房、车的给付没有特别的仪式,购买时添加女方名字即告给付完毕,但归根到底,男方赠与女方大宗财产的目的都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也为了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使用这些财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或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各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男方小金家庭出资购买婚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明显出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现在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丧失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配合原告小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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