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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翻盘,助力取得孩子抚养权

daodaoxia2年前 (2023-10-18)抚养赡养136
2001年《婚姻法》修改了1980年《婚姻法》第19条、29条的规定,在第25条、36条、38条首次提出了“直接抚养”的概念,《婚姻法》明确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0758741e768009b16d8e6aa9b408abd5.jpg到了《民法典》时代,在婚姻家庭编将该项传承延续,即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分门别类地做了规定。
比如按照年龄划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已满两周岁未满八周岁的子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再比如按照具体情形划分,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子女、父母一方正在服刑的子女、有继父母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由此可见,现实生活并非刻板,而是十分灵活,因此在实务中法官、律师及当事人双方在考虑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并非感性处理,而是以最有利于子女为基本原则基础上的综合评判。



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系方某不服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决而提出上诉,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婚生女方小某抚养权的归属。


在一审判决中,婚生女方小某判归李某直接抚养,方某可探望方小某三次,李某给予协助,同时也约定了抚养费为5000元/月,抚养费提供的时间是直至方小某年满十八周岁。
方某对于该一审判决结果的作出表示不服,继而继续委托婚姻家事律师程大壮承办该案

基于对案件基本情况的整体把握,再通过积极向法院递交方小某表示未来希望与方某共同生活的对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等相关证据,并积极组织推动二审法院当面询问方小某的被抚养意愿,用以表明方某系最有利于方小某个人成长也系方小某个人意愿选择的抚养人。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本人意愿。
在实际中,方小某在一审程序中表示希望随方某生活,其作为已年满十一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二审期间当场接受询问时,也再次明确主张选择与方某一起生活,并详细说明了相应的理由。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在并没有证据证明方某存在法定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情形的情况下,再虑及方小某已较长时间跟随方某在香港学习生活的客观实际,最终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于一审判决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进行纠正,二审法院判令由方某直接抚养方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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