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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无小事 法官巧调促和谐

daodaoxia9个月前 (08-10)物业邻里111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相邻纠纷事虽小,但造成的影响较大。近期,常熟市人民法院坚持“和”为贵,圆满解决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修复了邻里关系,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988年周某与陆某、王某(系陆某丈夫)等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保持各家后门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同意陆某家建房,之后一直相安无事。后周某和陆某将房屋出租,周某和陆某均已不在原址生活。因周某的租客在出入后门时未能及时关闭通道铁门,且又在陆某院子里堆放杂物引发矛盾。陆某的租客则将通道的铁门上锁致使周某的租客通行不便。故周某诉讼来院,要求被告陆某拆除铁门,恢复通道畅通。


庭审过程

开庭前法官了解到,被告陆某的租客有小孩要照看,需要将后门常闭,而原告周某的租客没有给予足够的注意义务,后门开启后常常忘记关闭,被告陆某的租客出于安全考虑就将后门上锁,致使原告周某的租客无法正常通过通道,为此争吵不休,引发矛盾,本来和睦的邻居关系日益恶化。

“相邻关系”的核心是容忍义务。法官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认为之前约定的保持后门通道畅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这个框架下邻里均需要互相体谅,周某和陆某要约束好自己的租客,给他人提供生活便利。考虑到周某及其租客的实际通行需要,法官建议被告陆某及其租客可以保持后门关闭但不能上锁。对于原告周某租客所堆放的杂物,从安全隐患、生活便利等方面释法析理,最终原告周某同意将堆放的杂物清理完毕,被告则保证通道畅通,握手言和,文明邻里,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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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核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和安全前提下的容忍义务,互谅互让。本案中被告陆某负有提供通道便利的义务,但原告周某也不得将杂物等堆放至被告院子,过分使用他人的住所,通过互谅互让、换位思考,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他人的生活便利,和善解决生活琐事和邻里之间的矛盾,及时修复出现裂痕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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