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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了宅基地,老宅被强制拆除,能否获得赔偿

daodaoxia2年前 (2023-05-23)房产纠纷145

陶某某新申请的宅基地未包含老宅基地的面积,新建后未拆除老宅,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法院判定不予赔偿


【案情简介】

1988年陶某某、张某某建造三上三下楼房,占地面积233平方米,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2002年3月20日,陶某某填写个人住宅用地申报表,申请出宅建造主房两层,底层3间,顶层3间,建筑占地面积116平方米,该申请于2002年4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但陶某某并未拆除老宅,后S镇环境工程队于2019年拆除了陶某某、张某某于1988年建造的老房。陶某某、张某某对该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S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陶某某在2002年出宅申请获批后,一直未自行拆除其1988年建造的房屋并归还老宅基地,违反了“一户一宅”规定。S镇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目的在于维护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村民享有合法公平的宅基地权益,但其拆除行为并未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因为涉案房屋属“应拆未拆”房屋,没有值得保护的合法利益,陶某某户要求对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判决确认S镇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陶某某、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苏州市各地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直面乱象、强力整治。在乡村各地,普遍存在着“一户二宅”的违法占地问题,有的村民在获准出宅翻建房屋之后,却没有依照约定拆除老宅,致使土地荒废,损害了集体利益。S镇政府从整治乡村人居环境的角度出发,对村民未及时交还的老宅实施拆除行为,其执法目的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但该拆除行为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当确认违法。关于村民的赔偿请求,因“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利”,“一户二宅”房屋违反国家的土地政策,也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财产,村民提出的基于违法建筑的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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