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私自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不合法
售楼处私自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不合法,2019年某售楼处私自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0日,T公司购买4套人脸识别设备,安装在楼盘售楼处大厅出入口处,捕捉、抓拍进入售楼处的客户人脸信息,用于规避其销售人员把自访客户私自通过中介转变为中介客户,同时用于识别客户以便于与合作的分销中介结算佣金。T市市监局在现场检查时,售楼处现场仅有11份由客户签字确认的《关于收集人脸信息的知情同意书》。T市市监局还发现T公司利用格式条款限制了客户的权利。后T市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责令T公司改正未经消费者同意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责令T公司改正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4.8万元。T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T公司收集前来其售楼处的客户人脸信息,并对购房者进行信息比对认证,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收集使用客户人脸信息得到了所有客户的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等客户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T市市监局依法责令T公司改正,并决定处以罚款5万元,适用法律正确。另外,T公司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该公司对其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说明、允诺等应负的内容真实性的责任,不合理、不正当地减轻了其自身的义务和责任,侵害了买受人的权益,T市市监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款4.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T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现有法律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当前很多经营者会通过安装相关设备捕捉、抓拍的方式收集其客户或者潜在客户的人脸信息,并用于经营需要等目的。但是在收集、使用相关人脸信息时,很多经营者并没有征得对方的同意,有的甚至将收集的信息用于不合法目的,严重侵害了他人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对这种违法行为,经营者不仅应当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行政法上的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此类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从而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始终注重对社会大众个人信息的保护,坚决打击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