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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写明离婚一次性赠与女方50万分两次付清,能撤销吗

daodaoxia2年前 (2023-07-18)婚姻债务134

常熟婚姻律师程大壮简单总结,离婚协议内的财产分配方案,无论是出于照顾女方还是照顾小孩的目的,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撤销。

裁判要旨

离婚之时,离婚协议书系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愿表达,无论是出于照顾对方与子女的责任和善意,还是基于其他原因,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均应当履行承诺。离婚财产赠与并非单纯的赠与合同,其与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对财产赠与进行单独性评价,任意赋予赠与方解除权。

诉讼请求
尹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某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并立即向尹某支付人民币250,000元;2.诉讼等费用由张某承担。

一审查明
尹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20年9月18日,尹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出生于2003年X月X日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教育费、医疗费。婚姻存续期内有存款273,000元归男方所有,无外债。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坐落XX,面积分摊土地面积:18㎡/房屋建筑面积:100.97㎡,丘(地)号3-76/792-18305,归女方所有。坐落长春市XX房屋东侧一处168㎡地房归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归女方所有,车贷男方还清,男方同意给女方人民币500,000元,分两次给齐。2021年12月份给250,000元,2022年12月份给250,000元。农村征地人头税钱女方归女方所有,孩子的归女方管理”。约定第一笔250,000元款项给付期限届满后,张某至今未予给付。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于2020年9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的无效、可撤销事由,该约定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尹某要求张某支付第一笔250,000元款项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尹某人民币250,000元。

上诉意见张某上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在一审的抗辩理由未做任何阐述直接认定《离婚协议》真实有效不可撤销,这一认定存在错误。一审判决不应当将《离婚协议》各条款做以一个整体不加任何区分地认定。作为本案争议钱款,在当时现有夫妻财产完全分割后,该笔上诉人同意给付被上诉人的钱款就当然具有了赠与性质,至于该笔赠与钱款是否可以,撤销才是判决应当重点论述的核心问题。一审没有将此列为焦点问题予以查清存在错误。二、本案的赠与钱款上诉人有权依法撤销。《离婚协议》原文写明“男方同意支付女方50万元,分两次付清”,从这句话中不难体现出被上诉人当时是以“离婚”为条件向上诉人索要这50万元。“离婚”是法律赋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在上诉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以这样的条件索要钱款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上诉人依法可以撤销该赠与。三、上诉人在一审时也陈述了现在的经济状况,每个月六、七千的工资除去房贷和赡养老人照顾子女的费用根本没有剩余,已经没有能力再支付如此巨额的赠与资金。如果一个司法裁判不顾任何事实、不考虑因素,落实所有“协议”内容,那么势必造成形式上的公平、本质的不公平。综上,上诉人依法上诉,望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尹某主要答辩意见,一、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在答辩时未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有效性提出任何否定性意见。上诉人质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其也未就协议效力或其认为的属于可撤销情形提出相关证据。《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无法定无效、可撤销事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以协议离婚为前提和条件,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作出相应分割和处分的约定。该法律文书形成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那么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前提条件。单独将个别条款进行解释,是脱离整体的断章取义,会违背该法律条文的初衷与目的。《离婚协议书》中财产的处置,是基于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基础,上诉人未举证证明非自愿性,故对上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三、上诉人所谓的裁判不公,是推卸责任的说辞。作为一名已婚已育的成年人,肩负“上有老、下有小”的经济负担是极其普遍的现象,不能成为被上诉人不履行承诺的借口。上诉人实际收入不仅仅有其自认的工资,其也是所在公司的股东,必然存在股东分红等收益。上诉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作出承诺,在目的达成后返回推脱,是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离婚协议书》系尹某和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秉持诚信,依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尹某有前述行为,故张某的主张不符合赠与合同法定撤销事由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张某在上诉状中主张因生活困难,现无力支付;本院二审询问时,其又表示《离婚协议书》约定的50万元系赠与女儿的嫁妆,现尹某未抚养女儿,所以不同意给付。张某的前述主张与其上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一致,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离婚之时,离婚协议书系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愿表达,无论是出于照顾对方与子女的责任和善意,还是基于其他原因,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均应当履行承诺。离婚财产赠与并非单纯的赠与合同,其与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对财产赠与进行单独性评价,任意赋予赠与方解除权。张某主张尹某索要钱款违背公序良俗,缺乏依据且有违诚信,本院不予支持。案涉《离婚协议书》约定的给付期限已经届满,一审法院支持尹某的诉讼主张,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人,生而向往自由,但自由亦有边界。绝对的自由终将无法保障基本自由的实现,这是一个理性成年人应有的行为认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但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等条文同时也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权利义务同生共存,只主张权利,不履行义务,不仅无法使权利得到全面充分地实现,还可能面临法律和道德的否定性评价。婚姻不仅承载着双方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也印刻着每个人的生命轨迹,所以如果不爱了,请有尊严地离开,致敬过往,也无愧未来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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