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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算共同财产吗?父母为子女投保并在子女婚后持续缴纳保费.

daodaoxia2年前 (2023-08-20)婚姻债务152

夫妻一方的父母为己方子女婚前投保,在结婚后依然持续缴纳保费,后夫妻离婚,另一方认为该保险是父母对于夫妻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该保险,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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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父母为己方子女投保,并在子女婚后持续缴纳保费,该保险应当认为父母赠与己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基本案情

2013年刘某与胡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9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未能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生隙。之后又因胡某某流产,导致矛盾加剧。2019年8月双方开始分居。2019年10月11日,刘某曾来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获法院准许。现刘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胡某某离婚。

刘某、胡某某除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外,就部分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友邦金安缴费二十年终身年金寿险,投保人蒋某伟、被保险人为刘某,该保险费用由刘某父母支付,婚后每年保费分别为1,476元,2018年已经全部缴清。庭审中胡某某认为该保险系刘某父母对于原、胡某某的赠与,要求依法分割。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由于刘某、胡某某婚后未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胡某某同意,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刘某要求与胡某某离婚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离婚后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分割时,应适当照顾妇女及子女的利益。双方部分财产已达成的分割意见,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针对双方有争议的财产及分割意见不一的财产: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友邦金安缴费二十年终身年金寿险,因该保险由刘某母亲为刘某投保,且费用均由刘某父母支出,故该保险为刘某父母赠与刘某的个人财产。故胡某某要求分割,于法无据,本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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