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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拆迁了,男子离家十几年的居然回来要拆迁款

daodaoxia2年前 (2023-08-22)婚姻债务137
据厦门日报报道,2001年黄某(男)与高某(女)二人登记结婚,婚后黄某就将自己户口迁到高某户籍所在地,次年生育一子。2005年,因感情不和,黄某离家出走,孩子由高某照顾。

22229ee0dd3969e9cfa31bdba1007d32.jpg转眼,黄某离家十几年,在这期间孩子已上中专,高某既要照顾年老生病的父母,又要独立抚养儿子,生活艰辛、四处举债。这么多年黄某没回来过,也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孩子成长期间所有费用都由高某一人承担。

2019年,高某所在村居面临拆迁,一听到这消息,多年未露面的黄某终于回家与高某共同与有关部门,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书,一家三口可领取安置补偿款项及安置房一套,虽然一家三口获得了安置补偿,但是高某和黄某的婚姻却难以再维系。黄某和高某在海沧法院调解离婚后,黄某另提起诉讼,以拆迁利益是一家三口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为由,要求分割安置房和安置补偿款的三分之一份额。


最终,法院先剔除儿子所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额以及已用于家庭支出的费用,将黄某和高某离婚时剩余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拆迁款,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高某分得65%,黄某分得35%。


苏州常熟房产律师程大壮普法:本案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黄某作为父亲长期离家出走,未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婚生子由被告高某独自抚养成人,其对家庭投入更多,而婚生子自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虽然已经成年但仍处在学习阶段,母亲高某仍需要继续资助婚生子学习、生活,所以在分割拆迁款时,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原则,给女方即被告一定的倾斜和照顾,遂判男方35%、女方65%的比例进行分割,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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