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当88岁老母亲的监护人?
据浙江法治报报道,88岁的张奶奶有两个儿子,多年前都已定居国外。十年前,张奶奶和爱人一起住进养老院。虽然相距遥远,但两个儿子都会定期轮流回国探望。三年前,老伴去世,张奶奶逐渐不能记事,生活也不能自理,被确诊患上阿尔兹海默症。因为张奶奶的其他亲属都年事已高,且不在本地,对母亲的状况两个儿子非常担心,他们为张奶奶请了两名护工,24小时照顾其饮食起居。
今年7月,为了让老母亲能安度晚年,常居加拿大的大儿子大苏(化名)主动向法院申请担任老人的监护人,而同在国外的弟弟小苏(化名)也表示可以做母亲的监护人,双方均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向承办法官表达了自己的诉求。
与他们沟通后,法官摸清了情况,但仍有顾虑,“其中会不会另有隐情?”“两个儿子都在国外,他们担任监护人能照顾好张奶奶吗?”为此,法官决定到老人居住的养老院详细调查。经过多方询问和证实后,法官了解了案件情况,随后多次通过远程视频跟张奶奶的两个儿子沟通,释明作为监护人需要履行的职责及相应义务。
在案件调查审理的同时,对张奶奶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也在进行。经司法鉴定,张奶奶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虑到小苏虽然长居国外,但主观上有担任监护人的意愿,客观上也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条件,最终法官判决宣告张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小苏为其监护人。另外,为最大程度保护张奶奶各项权益,法官还要求小苏提供其履行监护职责的具体计划。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对能担任监护人的人选和顺序进行了规定,从先到后依次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并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应当遵循被监护人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在法律层面,作为监护人,不仅要行使权利,也必须履行义务,包括对被监护人资产的管理、对其生活起居的护理、处理与被监护人有关的法律诉讼、代被监护人选择疾病治疗方案等,具有持续时间长、涉及内容多等特点。
本案中,兄弟俩作为老人的子女,都有担任监护人的意愿,且已实际履行过一定的监护、照顾职责,因此依法都可以作为其母亲的监护人。结合本案,弟弟小苏在时间、经济等方面,更满足被监护人最佳利益保护原则,因此综合法情理平衡,故法院依法确定由小苏担任其母亲的监护人,但大苏也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必要时协助小苏照料张奶奶。
当然,作为老人的监护人,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老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老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老人的财产。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老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老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老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同时,作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