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没有要孩子的抚养费,之后还能要吗?
甄美丽(化名)和贾英俊(化名)系自由恋爱,2010年在紫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小贾。2014年,因双方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贾由甄美丽抚养,贾英俊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甄美丽一直独自抚养儿子,也一直未再婚,但由于甄美丽收入有限,随着近来年物价逐年增高,小贾也到了上学年龄,学习生活开支逐年增大,独自承担儿子的抚养费非常困难,而贾英俊生活优渥,收入较高,离婚多年,没有给付小贾抚养费,于是,小贾到法院起诉,要求贾英俊从2014年起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直到小贾年满十八周岁止。
紫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子女抚养纠纷,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耐心向贾英俊释法明理: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夫妻离异,但也应该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贾英俊从2023年1月开始支付小贾抚养费每月500元直到小贾年满十八周岁止。
PART.3法官说法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双方已就子女的抚养费达成了协议,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甄美丽和贾英俊在协议离婚时,未约定贾英俊应当支付抚养费,但小贾仍旧可以向贾英俊主张给付合理的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